渔业协会金鱼分会管理办法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本分会名称:中国渔业协会金鱼分会(以下简称“分会)。

第二条  分会是由从事金鱼相关领域,具有法人资格的渔业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工作者,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,是中国渔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)的分支机构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。

第三条  分会的宗旨:规范行业行为,协调会员间的关系,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为会员提供技术培训、咨询和信息服务;发展同各国(地区)同行业间的民间交流与合作;整合行业资源,提高金鱼养殖的研究水平,拓展金鱼的研究领域,推动我国金鱼行业的健康、持续发展。

第四条  分会在国家法律、法规和《中国渔业协会章程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,开展活动时,使用中国渔业协会金鱼分会全称。

第五条  分会不制定章程,不设立分支机构,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,遵守《中国渔业协会章程》和《中国渔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的规定。

第六条  分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市。

 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   第六条 分会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,独立开展工作的权利。业务范围包括: 

(一)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;

(二)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发展动态和相关问题,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。充分发挥分会的作用与优势,搭建行业与政府间的桥梁,反映会员诉求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;

(三)制定行业规范,规范执业行为,保护行业利益。协调会员或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,促进相互协作,共同发展;积极帮助会员开拓市场,组织相关活动;

(四)组织技术培训与研讨,提高行业人员素质;搭建行业内外的技术、经济交流合作平台,沟通生产与科研、教学、推广等部门的联系,促进合作和技术创新,引领行业发展方向,提高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;

(五)积极参与金鱼宣传,充分挖掘金鱼行业价值,拓展我国金鱼文化多元化、多层次市场空间,提高行业的现代化、国际化水平;

(六)加强与外国(地区)同行业间的友好往来,发展互利合作;收集整理有关信息;组织会员开展相关交流、经贸活动;

(七)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,收集和发布行业的经济动态及相关技术、信息,开展咨询服务,组织相关培训;

(八)举办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的公益性活动。编印分会刊物;

(九)承担协会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与项目;

(十)其他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工作。

 

第三章  会员

第七条  分会的会员种类: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分会的会员即为协会的会员。

第八条  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;

(二)有加入分会的意愿;  

(三)在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九条  会员入会的程序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分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分会的活动;

(三)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要求分会协调、解决有关问题;

(六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  

第十一条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分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分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  会员退会:

(一)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,并交回会员证;

(二)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 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 

第十四条  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分会管理办法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;
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 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协会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七条  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 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等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 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  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二条  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  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  分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五条  分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六条  分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,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  会长、秘书长人选由协会提名,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。会长为分会负责人,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八条  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
第二十九条  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三)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 

第五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

第三十条  分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一条  分会在协会授权范围内,依据《中国渔业协会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》代表协会收取会费。

第三十二条  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三条  分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,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后实施,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相关规定执行。分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四条  分会的财务实行协会统一管理,单独核算制度。

 

第六章  附则

 

第三十五条  对本管理办法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分会修改的管理办法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送协会,经协会审核批准后生效。

第三十六条  本管理办法经2016年6月2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七条  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分会的理事会。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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